银行行业: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加强监管建设‚完善股东管理
2017.11.17 14:41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再细化
银监会今日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该管理办法实质是监管补短板系列计划的一部分。在今年4月银监发﹝2017﹞7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中就已经提出将补充完善股东管理的监管制度。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进一步对银行股东管理进行细化。我们对主要关注点进行分析。
持股5%以上强调事前审批
《办法》规定:“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持股不足百分之五但成为前十大股东的,以及持股超过百分之一不足百分之五的其他股东均需要事后报备。和以往相比,新规细化持股5%以下的大股东信息上报,同时对持股超5%的股东更强调事前审批。过去在二级市场增持银行股时,事前审批制度并没有严格执行。新规针对证券市场特别提出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相信新规将一定程度上减少银行股东“野蛮人”的出现,有利于股东结构的平稳变化。
重申一参一控,但内资持股上限是否放开有待观察
《办法》规定:“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这是对过往文件银监办发[2010]11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中“一参一控”要求的重述。115号文同时规定主要股东持股不超过20%,可是本次新规中并没有提及银行主要股东持股上限比例。结合近期监管吹风将放开外资股东对银行的持股上限。如果要求内外一致,新规或许意味着内资股东20%持股上限比例的放松。但具体执行情况仍然有待观察。
金融产品持股不得超过5%
《办法》规定,同一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银行股份不得超过百分之五。主要股东(持股5%以上)不得以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这和过往规定中要求股东以自有资金持有银行股的政策导向相一致。规定中并没有对“金融产品”作详细定义,相信后面会有补充解释。总体政策导向是稳中求进,预计对已有的以金融产品出资的股东的影响相对可控。
规范股东行为,加快外资开放
股东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股东行为,改善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也为银行业加快外资开放打好制度基础。从银行业第三季度数据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不再恶化,净息差逐季环比增加,为银行盈利释放创造了条件。个股投资把握两条主线,一是紧抓行业龙头,二是把握快速转型的标的。持续推荐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
风险提示:资产质量恶化超预期,资金利率上升超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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