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Ⅱ:《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点评-资产负债管理规则发布‚监管体系初步建成
2018.03.03 12:36
事件
保监会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 号)》,即日起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暂不针对各保险公司的评级结果采取监管措施;各保险公司应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前完成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自评估;应按要求时间报送相关季度、年度报告;根据试运行情况加快出台《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正式运行后,保监会将根据管理能力和匹配状况将保险公司划分为 A、B、C、D 四大类。
点评
1、资产负债管理规则区分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分别包含能力和量化评估规则,以及报告规则。
能力评估标准划分为基础能力与提升能力评估标准,内容包括基础与环境、控制与流程、模型与工具、绩效考核以及资产负债管理报告五部分,评估分为制度健全性和遵循有效性两个方面。
量化评估标准划分为基本信息、期限结构匹配、成本收益匹配和现金流匹配四部分。
2、现有资产负债监管体系比较零散,本次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是继偿二代之后行业监管的又一重要监管工具,有利于引导保险资金稳健审慎配置,有利于推动行业回归本源,充分发挥长期稳健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也是支持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效能的重要手段。
3、从测试情况来看,大型保险公司历史比较悠久,人员配备、系统建设相对比较完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相对较强,中小公司在内控流程、模型工具等方面还存在差距。
在实际完成保险公司分类后,可能会对于 A 类公司鼓励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创新;而对于 C、D 类公司,在渠道范围、比例监管等监管红线上将给予严格的红线控制。
4、总体来看,相关制度的实施仍使大型公司具备相对竞争优势,在行业发展中保持有利地位。
风险提示
寿险行业存在人力增员及保费增长不达预期,以及保费结构调整缓慢、价值提升幅度低于预期的风险。资本市场具有不确定性,投资收益的波动会给公司业绩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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