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推:传媒行业

2018.09.26 08:38

本周行业观点

广电总局就境外节目、人员新规征求意见,广电机构与网络平台均适用

据 2018 年 9 月 20 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公示,为规范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交流合作,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了《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进境外时事性新闻节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各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当天该类别节目总播出时间的 30%;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可供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该类别可供播出节目总量的 30%。《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中明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一般不得聘用境外人员担任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一部国产电视剧中聘用担任主创人员的外国人以及每期综艺类、访谈类等广播电视节目中聘用担任主创人员的外国人,不得超过同类别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港澳台不作数量限制。

两部规章草案意见稿显示出广电总局将对引进境外节目、人员等进行调控、广电机构与网络平台均将受到管理的规划。早在 2004 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就曾对境外电视节目加强管理。在 2004 年 9 月发布的《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中提出:未经广电总局批准,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境外电视剧。在黄金时段不得播出节目范围上,从 2004 年的“境外电视剧”扩大至 2018 年草案意见稿中的“所有境外视听节目”;播出时间占比上,从 2004 年的“各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 25%”改为 2018 年草案意见稿中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各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当天该类别节目总播出时间的 30%”。目前新规仍在公示阶段,如正式实施,将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国内内容制作、艺人培养、艺人经纪等方面的需求。

风险提示:政策监管风险;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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