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Ⅱ行业简评:私募资管细则发布‚化解顾虑缓和风险

2018.10.25 14:11

事件:

10月22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下简称《资管细则》)及其配套规则。

简评

明确要求,化解顾虑

资管新规发布以来,券商资管规模呈现持续下滑态势,截至2018年8月末,券商资管规模(不含直投基金)合计14.22万亿元,较上年末-13.90%。之所以出现上述局面,一方面是因为券商主动缩减通道产品和资金池产品,改善管理资产结构;另一方面是因为资管新规未明确全部业务细节,部分条款灵活性不足,导致券商资管部门对于新业务开展较为谨慎。本次《资管细则》及其配套措施在内容上与资管新规及其他资管细则保持衔接一致,且进一步明确了资管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的限额管理、流动性指标管理、信息披露等具体指标和监管要求,券商资管部门的相关顾虑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化解,行业将进一步走向规范化成长的轨道。

细化规则,增加业务灵活性

一是适度放宽私募资管业务的展业条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所需具有的投资经理,由五人以上减为三人以上;专职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由五人以上减为三人以上。

二是允许资管计划完成备案前开展现金管理,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三是完善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限额管理要求,一个集合资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上限,由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增加至不超过25%;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管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上限,由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0%增加至不超过25%。

四是在PE初始募集期、建仓期、委托资金投入期限等方面,给予一定灵活性。集合资管计划的初始募集期,延长为自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60天;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管计划的初始募集期,延长为自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封闭式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可以在满足一定前提下分期缴付委托资金。五是允许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担任资管计划的投资顾问,推动平等准入。

适应外部新动态,与时俱进

一是针对新金融工具的出现,《资管细则》及其配套文件允许私募资管计划投资于存托凭证和交易所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投资于交易所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可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

二是针对投资者教育不足的现状,《资管细则》及其配套文件强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参与费、退出费等投资者承担的费用和费率,披露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和义务。

三是降低定期报告工作压力。业绩报酬提取频率,由每季度至少一次减为每六个月至少一次;编制季度管理报告的时限,由季度结束20日内减为季度结束一个月内;编制年度管理报告和年度托管报告的时限,由年度结束三个月内减为年度结束四个月内。

允许老产品滚动续作,缓和风险

与银行理财新规相同的是,《资管细则》允许过渡期内存量尚不符合《资管细则》规定的产品滚动续作,且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过渡期后,对于确因特殊原因难以规范的存量非标债权资产,以及未到期的非标股权资产,经证监会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相比于媒体报道的“监管层建议未来三年按每年压缩整改计划目标的1/3的进度进行,每半年考核一次”,《资管细则》给予金融机构更大的整改节奏自由度,有助于防范金融机构为达指标而集中抛售资产的风险。对于对接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的资管计划而言,允许老产品滚动续作,可防范老产品终结导致的股票质押融出资金提前到期情况出现,缓和平仓风险。

三项规则有待另行规定

一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由证监会另行制定;二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MOM资管计划规则,由证监会另行规定;三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投资者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证监会或授权基金业协会另行规定。

风险提示

券商资管规模加速萎缩;券商资管结构转型不达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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