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点评:标准从严‚管理放权
2018.12.19 13:27
事件:
今日发改委官网公布了《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正式稿,相比征求意见稿,正式稿最大的变化在于取消汽车投资项目核准事项, 转为地方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改委备案。
核准事项转为备案管理,提升投资效率保障投资质量
将汽车产业投资项目改为地方备案管理将有效解决汽车产业投资事前许可繁多、效率低下、企业负担较重的弊端, 大幅提高投资的落地效率。 由于引入了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再结合严格细致的管理规定,即使是备案制仍旧可以确保汽车投资管理的规范进行。 我们认为新规下汽车产业投资的落地速度有望加快, 同时质量也将有所保障。
严控传统燃油汽车产能,鼓励现有产能高效利用
在燃油汽车产能管理方面,规定要求限建、限迁、限投以及大幅提升扩产能的门槛。( 1) 明令禁止新建燃油汽车企业;( 2) 禁止现有商、乘企业跨类别建设产能;( 3)燃油汽车企业整体搬迁至外省份不能改变股权结构;( 4)禁止对行业主管部门特别公示的燃油汽车整车企业进行投资( 原有股东投资或将该企业转为非独立整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除外);( 5)企业扩产能前对现有产能利用,新能源发展,研发投入,以及整车出口、节能减排等方面都做了较高要求,同时其所在省份也需要首先清理掉燃油汽车僵尸企业,并提升省内的平均产能利用率。 对于尚未取得发改委造车资质的新势力而言,通过收购取得资质的路变得更加坎坷, 新规下不能投资僵尸企业,收购非僵尸企业后也不能外迁产能。 若现有企业想要增加燃油车产能, 新规鼓励大集团内部产能灵活分配以及兼并重组省内产能。
大幅提升了新建纯电动汽车产能及扩产能的门槛,代工模式获得认可在新建纯电动汽车产能及扩产能方面, 规定对于项目所在省份、企业法人的能力以及项目具体内容做出了严格细致的规定:( 1) 项目所在省份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行业平均水平,同时省份内所有的新能源汽车投资项目已建成并达产。( 2) 所有股东在项目建成达产前不得撤出,股东具备新能源汽车的关键技术, 规定同时肯定了代工模式,对于造车新势力是较大的利好,一旦造车新势力通过代工模式生产的车型满足了销量条件,即有望获得生产资质。( 3) 对项目的具体内容也提出了较高要求,对产能要求的提升,有助于设置门槛,提升行业集中度;对产品的开发、生产、质保、销售和售后能力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有助于项目的稳定经营和持续发展。
风险提示: 新能源汽车产能及动力电池产能过剩,但优质产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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