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点评:分类调整医保支付价格‚鼓励使用集采品种
2019.03.08 10:44
事件:
3 月 5 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带量采购的配套政策并提出了以下指导意见。
核心观点
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企业财务指标有望好转
意见要求“医保经办机构将按照不低于专项采购预算的 30%预付医疗机构,并要求医疗机构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财务成本”,一直以来由于医保结算周期的影响,医药企业普遍应收账款居高不下,存在较大的资金压力。
1 月 17 日,国办下发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就提出要保证回款,降低企业交易成本。要求医疗机构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 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配套意见再一次明确预付制度,中选企业财务数据有望明显得到改善。
分类调整医保支付价,仿制药市场影响较大
意见明确“原则上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但对部分价格与中选价格差异较大的,渐进调整支付标准: 1)价格为中选价格 2 倍以上的, 2019 年下调不低于 30%, 3 年内调整到以中标价格为支付标准; 2)价格为中选价格 2 倍以内的,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 3)低于中选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
4+7 带量采购中中标品种的价格平均降幅在 52%,支付价的推出进一步降低医保支付费用,尤其是在非带量部分市场,医保部门并未强制药品降价,而是以支付价的方式明确限制自身支出,超出部分调整支付比例或者患者承担,有望促使仿制药价格梯队的形成。对比海外市场,少量品种存在维持主打高端市场,维持高毛利的可能性,一定程度上鼓励企业加大创新积极性,仿制药支付价或将逐步趋同,增加了部分非中选品种价格在非带量市场继续维持高价的推广难度。对于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虽然不设置过渡期,但支付标准的进一步降低,压低企业的盈利空间。
鼓励使用集中采购品种,中选企业有望获得更大蛋糕
意见鼓励医疗机构使用集中采购药品,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购销合同完成中选药品采购量。采购量完成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品种,原则上在试点采购周期内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不低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
配套意见给予中标品种量的保障,并建立考核机制推动终端使用。而非中标品种,一方面面临价格调整,承受较大的市场推广压力,另一方面,销量也受到了管控,中标品种有望获取较大的市场份额,实现以价换量,在节省销售费用开支的基础上,实现盈利最大化,推荐关注京新药业。
带量采购的推行有利于促进我国医药产业的高质量发展,促进医药机构优化,实现医保基金的绩效提高,为临床刚需的治疗性创新药的发展挪腾空间,有利于提高创新药企业的积极性,推荐关注恒瑞医药、复星医药、海普瑞、康弘药业等,以及创新产业链上的服务型企业昭衍新药、凯莱英。
风险提示
采购进度不达预期、政策风险、市场竞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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